問題詳情

5. 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經濟部推動商品標示法全盤修正,依據經濟部 112 年 5 月 18 日生效的《服飾標示基準》,修正條文何者不正確?
(A)服飾應標示下列事項:將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修正為原產地
(B)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之名稱,應以中文為主,必要時得輔以英文或其縮寫,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得公告其名稱例示表
(C)原產地、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洗燙處理方法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其位置應明顯易見,且經洗滌後不易破損及字體清晰不褪色
(D)服飾之纖維成分或填充物成分: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可標示「純」之字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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