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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A)O(B)X
問題詳情
794.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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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
柳縈緋
】評論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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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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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A)O(B)X
798.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A)O(B)X
799.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A)O(B)X
800.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A)O(B)X
45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A)O(B)X
45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A)O(B)X
45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A)O(B)X
45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統包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A)O(B)X
45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A)O(B)X
4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A)O(B)X
4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A)O(B)X
4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A)O(B)X
46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A)O(B)X
461.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B)X
462.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46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A)O(B)
464.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A)O(B)X
46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A)O(B)X
46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方有效。(A)O(B)X
46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A)O(B)X
468.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469.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47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A)O(B
471.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