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幾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2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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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評論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一項規定,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