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廷瑋】評論
我國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 1.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40萬元以下 2.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6.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