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璇】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有個小疑問,若聲明異議後仍未獲救濟,那是直接提起訴訟嗎?
【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警法】評論
請問c為啥不行
【Ke-Lun Chen T】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一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二項: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至於聲明異議性質早期跟現在又所區分早期聲明異議性質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不可以提訴願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27號裁定(91.3.28)現在對行政機關聲明異議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97年12月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s2277phia】評論
107年4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應認為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於聲明異議後義務人不服結果,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毋庸踐行訴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