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全職考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選民不得具有消極資格,也是行使選舉權的限制條件之一,不過,消極資格的規定現在僅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一項。也就是說,民國96年修正後的刑法第36條,將長期以來不得「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做為「褫奪公權」的要件已經加以刪除,所以,依法論法,即使是受刑人的選舉權,都應該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也因為受刑人的「居住、遷徙自由」在服刑中受到了限制,自然也就無從自由返回戶籍所在地行使選舉權了。 http://www.npf.org.tw/post/1/7682
【用戶】Livi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選舉權的積極資格:(要具備)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年齡:年滿二十歲 (三)居住時間: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例外:「總統、副總統選舉」和「公民投票法」規定,設籍須滿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