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1 條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蛤蜊】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 不受公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