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那一項之操作,必須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不可以輻射防護訓練代替?
(A)操作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B)操作公稱電壓十五萬伏以下的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C)操作活度在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的放射性物質
(D)操作放射性物質生產設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7368
統計:A(1),B(0),C(0),D(18),E(0)

用户評論

Kun】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