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知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A)債務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B)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二分之一
(C)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十分之一
(D)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48,B:18,C:27,D:330,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雖然時效消滅 債務人若主動還債給債權人 不構成不當得利債權人還是可以收債務人的債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民法第 144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 125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 126 條民法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延申補充:債權五種不完成類型時效未完成五種類型 1.天災 生傳染病 債權期間可以延期一個月6月30日延期到7月30日民法第139條 2.民法第 140 條繼承人與財產管理人糾紛 可以多六個月處理財產糾紛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就職起)糾紛可以 多六個月處理民法第141條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法定代理人結束關係後一年 可以處理雙方法代期間糾紛民法第142條 5.夫妻之間糾紛 可以在離婚一年內處理夫妻之間糾紛 民法第143條民法時效 五種不完成例外類型第 139 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0 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1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2 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3 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