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有關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時機,下列何者正確?
(A)所有權人申報地價未達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B)荒地限期使用並經加徵荒地稅滿 2 年後仍不使用者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為其百分之二十以內增減之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價收買
(D)私有土地超過最高限額限期 1 年未出售或使用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74),B(21),C(144),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平權16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權26-1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

【用戶】小彤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平權16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平權26-1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