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rry Lai】評論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第二項 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