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耐惱酥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