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1.( )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薪資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
(A)公司之職工
(B)公司之董監事
(C)合作社之職工
(D)合夥組織之職工。〈所32〉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7364
統計:A(6),B(38),C(14),D(59),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2 條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32條第二款:「合夥及獨資組織之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