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03 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用戶】飛雲覆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司法警察官也可以執行羈押(刑訴103條的第三項:準用第81條...),(C) 是錯在少了「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這個手續才算完整。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偵查中依據檢察官之指揮(O)(B)審判中依據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O)(C)由司法警察官將被告解送至指定看守所即屬完成(X;尚須該所長查驗人別無誤後,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D)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等(O)刑事訴訟法 第 10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