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Chen】評論
國賠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Jamie Lo】評論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之求償權 vs 受損害之人對行政機關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