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根據航業法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
(A)船務代理業
(B)船舶運送業
(C)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D)海運承攬運送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用户評論

peishuan】評論

航業法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航業: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  為營業之事業。二、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  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  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  為營業之事業。四、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  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五、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貨  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