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遙】評論
☀【第五航權】-延遠權====【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下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下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基本上,第五航權允許一國之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以外的兩國間載運客貨,但其航班的起點必需為飛機之登記國。換言之,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需為該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EX:英航與馬航有雙邊協定,而英航由倫敦往馬來西亞時,可在香港停留上下客貨。對英航而言,第五航權即指英航在香港和馬來西亞往返的權利。
【yingyin74】評論
航權(freedoms of the air)是指國際民航航空運輸中的過境權利和運輸業務的相關權利。在不同的兩個國家交換與協商這些權利時,一般採取對等原則,有時候某一國會提出較高的交換條件或收取補償費以適當保護該國航空企業的權益。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芝加哥協定」,該協定草擬有關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藍本,有關條款一直沿用至今。具體分為九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