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立法者對於收養者配偶的年齡限制,要求立法者必須有彈性,於是1073條本來規定夫妻雙方都要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後來修正就將配偶改成只要長於16歲以上。
【Chien Yih Wen】評論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