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琦】評論
第 76 條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二、本保險之滯納金。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全民健康保險之罰鍰收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十七、本法之罰鍰收入應由保險人填具「繳款書」,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