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第434條(失火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443條(轉租之效力)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439條(支付租金之時期)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