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群豪】評論
重新排版一下被害人→檢察官:告訴第三人(被害人 加害人以外)→檢察官:告發加害人→檢察官:自首被害人(請律師)→法院:自訴檢察官→法院:公訴 (公訴:檢察官 代表國家 居於原告地位→主動追訴犯罪)
【邱筠瑄】評論
被害人→檢察官:告訴第三人(被害人 加害人以外)→檢察官:告發
【雷梓滄】評論
告訴檢察官(告訴),然後自己請律師(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