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
(A)自知有損害時起
(B)自代理行為成立時起
(C)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D)自可以行使請求權時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2),B(0),C(7),D(5),E(0)

用户評論

【用戶】希望今年考上

【年級】

【評論內容】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係直接基於民法之規定而發生之特別責任,並不以無權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係屬於所謂原因責任、結果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而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無權代理人縱使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亦無從免責,是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在民法既無特別規定,則以民法第125條所訂十五年期間內應得行使。來源:補習班課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