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想繼續努力~(111年】評論
釋字392號憲法第8條第1項所定的司法機關=憲法第77條的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廣義的司法機.....看完整詳解
【Tiff】評論
釋字第392號解釋刑訴法檢察官羈押權、提審法提審要件等規定違憲?- -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
【(ง •_•)ง】評論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法院」,應指包含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法院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法院,既僅指有提審權、負責審判之狹義法院,不包括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