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人民對於下列何者無罷免之提案權?
(A)縣長
(B)副總統
(C)縣議員
(D)立法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3109
統計:A(198),B(3451),C(391),D(604),E(0)

用户評論

【用戶】劉強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2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用戶】旻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D不分區立委確實不能罷免但立法委員還有分區立委可以由該區人民罷免因此廣義上D的選項仍沒B好個人見解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憲法第 123 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縣議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