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強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2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憲法第 123 條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縣議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