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者,不得受聘擔任輻射防護人員繼續教育之講員?
(A)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
(B)國內公立大學校院相關科系之講師以上者。
(C)國內立案之私立大學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以上者。
(D)國內公立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有關輻射防護實務工作滿 3 年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2),B(2),C(4),D(14),E(0)

用户評論

Kun】評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辦理前條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於舉辦十五日前檢附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及講員履歷資格表,送主管機關核定。但由下列單位辦理者,不在此限:一、主管機關。二、開設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之科系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三、設有從事輻射防護相關學術研究部門之研究機構。四、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五、經主管機關每二年公告辦理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活動,於前二年內達六次以上,且績效良好之輻射防護相關學會、協會或公會。辦理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