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評論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辦理前條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於舉辦十五日前檢附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及講員履歷資格表,送主管機關核定。但由下列單位辦理者,不在此限:一、主管機關。二、開設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之科系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三、設有從事輻射防護相關學術研究部門之研究機構。四、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五、經主管機關每二年公告辦理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活動,於前二年內達六次以上,且績效良好之輻射防護相關學會、協會或公會。辦理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