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參最下面註六http://www.cpepc.org/modules/articles/article.php?id=219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評論
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54年7月20日第三十七條(散會動議)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佈散會。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第八十四條(權宜問題)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第八十五條(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