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 Ting S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4條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D)拘提管收之對象不以義務人本人為限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1 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有誤?(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處為之(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由各主管行政機關移送執行(C)行政執行處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D)拘提管收之對象以義務人本人為限修改成為61 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有誤?(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分署為之(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由各主管行政機關移送執行(C)行政執行處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義務人(D)拘提管收之對象以義務人本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