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隆甫】評論
建築技術規則第 4-3 條都市計畫地區新★、...
【隆甫專屬邀請碼:13590】評論
建築技術規則第 4-3 條都市計畫地區新★、...
【News】評論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應具備泥砂清除設施。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