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95566】評論
職業學校法第三條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答案 應為 (B)2-5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