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g】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鄭小若】評論
建議,此為台電企管&法學的聯合考題,應該是移到「國營事業►法律常識」,非公職►憲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由公職◆憲法 移到 國營事業◆法律常識
【Anin】評論
憲法§8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