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246 條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 246-1 條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第 247 條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劉品君】評論
什麼時候要選董事會?什麼時候要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