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彥】評論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4-1 條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