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乙女與丁男通姦,甲、乙乃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 日辦妥協議離婚登
記。105 年 4 月 1 日乙女與丙男辦理結婚登記。同年 12 月 1 日乙女生下一子戊。事實上,戊之生 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可推定為甲男之子
(B)戊可推定為丙男之子
(C)丁得認領戊
(D)戊可同時推定為甲男、丙男之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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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mily】評論
1067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只有上述三種可以提起認領,生父本人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