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飛雲覆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2條 一、 二、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用戶】kao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看了一下,是否因為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小吳是要回復國籍所以需要回國辦理,但小孫他是撤銷國籍所以於外國即可!!!
【用戶】小不點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兩人均許可喪失國籍小吳已取得外國國籍,應為回復國籍。小孫尚未取得外國國籍,應為撤銷其國籍之喪失。國籍法第 14 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