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兒】評論
→基本上由公務單位作成之各種文書或通知送發給相對人時,均稱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黃俊浩】評論
訴訟上,主客體和程序上權利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2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應將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以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方式,交付與被告及辯護人。此種交付方式,刑事訴訟法之稱謂為何?(A) 轉交(B) 移送(C) 送達(D) 通知修改成為72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應將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以刑事訴訟法所定之方式,交付與被告及辯護人。此種交付方式,刑事訴訟法之稱謂為何?(A)轉交(B)移送(C)送達(D)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