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民法第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Cathy Peng】評論
d是已生效才能撤銷
【蔡明楨】評論
效力未定(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 是因為~這個代理行為可能是對本人有利的~
【imitation】評論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