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租稅爭訟案例常見「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論爭。試問:1.「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意涵。(12 分)2.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租稅法律主義及實質課稅原則),法規範為何?其立法意旨為何?(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2654
統計:A(36),B(4532),C(37),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第 40 條、第 128 條

用户評論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75 條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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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7條 (拘提-拘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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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1條 (書面傳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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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28條 (搜索票)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