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7945g】評論
依民法第409條,可歸責於贈與人之給付不能,贈與人應賠償贈與物之價額。(第二項)給付遲延不必賠償遲延利息依民法第410條,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依民法第408條贈與人於贈與物移轉前,得撤銷其贈與,但已公證及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故贈與行為給付不能及給付遲延之規定,僅適用於已公證及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edwardchu】評論
民法第 411 條
【BeBe Chang】評論
第410條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付給付不能自能之責任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就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B)民法第410條規定,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C)民法第409條第2項規定,關於經公證之贈與,受贈人不得請求延遲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D)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僅在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