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78條 (試行和解之處置)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