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洪教授深信閱讀是教育的跟本,因此常發表文章並到處受邀演講,至力於推廣閱讀的重要,因此使許許多多的人增加閱讀的頻律,可謂影響深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649
統計:A(29),B(1838),C(104),D(12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能力

用户評論

陳佳琪】評論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78條 (試行和解之處置)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貼貼樂 ( ̄︶ ̄)↗】評論

(D)訴訟上和解於第三審程序亦得行之 V民事訴訟法 第377條 (試行和解)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四節和解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