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子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第59條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用戶】柯震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之郵件,應由原寄局招領揭示三個月(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B)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六個月(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D)無著郵件經指定之郵局拆閱後,無論是否能獲知寄件人地址,一律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