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obey Yu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 14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相對人牽出被害人住居命相對人遠離特定距離定必需品之使用權暫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禁止會面交往給付扶養費交付醫療輔導 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給付律師費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和未成年子女資訊保護之必要命令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4 條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給錢的事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