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e14】評論
第十二條本公會會員違反本公約,經紀律委員會依第十三條之規定提報 理事會決議,通知改善、予以警告或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 受僱人、業務自為適當之自律處置,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 部分或全部之處分,及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 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 善或配合辦理為止。二、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三、陳報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