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 Chang Pan】評論
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一、開立收據。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黃奕晴】評論
政府及公立學校都是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其他私人團體機構則是五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