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評論
謝謝4樓給線索~民法第373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目標-110警特四】評論
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依民法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因此該屋在10/1『尚未交屋前』即因地震全毀,故由出賣人乙負擔
【小太陽】評論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最終目標--111年度上岸】評論
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依民法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看完整詳解
【游禮安】評論
我以為是不動產是看有沒有登記因為題目只提到簽約跟交付這是不是也是一個判別方法?
【111年必上台電-John】評論
交屋以前的責任歸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