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目標-110警特四】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9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財產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自有土地上違法興建 A 屋,完工後因屬違建而無從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故甲未取得 A 屋所有權 (B)區分所有建築物(如公寓大廈)之區分

【評論內容】補充選項(B)法源民法第779-1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非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定之總統職權?(A)議決大赦 (B)會商解決院際間之爭執 (C)任免文武官員 (D)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

【評論內容】

各選項依據(A)為立法院職權  ,依憲法第63條(B)院際調解權,依憲法第44條(C)依憲法第41條(D)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

【評論主題】28 有關自治法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規則 (B)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

【評論內容】

補充修改選項(D)->修改為行政院(D) 直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立法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快速記法】自治規則備查部分->直轄市 函報行政院   ->縣(市)函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 函報縣政府

【評論主題】16 依歷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未列舉權利?(A)隱私權 (B)姓名權 (C)新聞自由 (D)性行為自由

【評論內容】補充選項(C)新聞自由屬言論自由的一種,歸類於憲法第11條

【評論主題】5 行政執行法關於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拘提、管收屬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B)義務人逾繳款期限仍不履行者,原處分機關應向法院聲請拘提 (C)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法

【評論內容】

訂正

選項(A)

依據釋字588號解釋

「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為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

選項(B)義務人逾繳款期限仍不履行->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依據行執法第17條第3項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選項(C)

依據行執法第17條第8項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選項(D)依據行執法第17條第10 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評論主題】1 低犯罪率是犯罪學與犯罪預防研究追求的目標之一,但官方低犯罪統計數據的表面意義背後,也可能隱含著其他干擾或細究的問題。請問那一個較不是可能的干擾原因?(A)政府可能因某些因素而操作美化犯罪率(如犯罪

【評論內容】依題意本題是探討【官方犯罪統計】數據,即由官方進行,而選項ABC都是為官方可控制下,只有D是藉由民眾的自律,故以此推敲如有錯誤,請協助更正,謝謝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A)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B)審議公務員懲戒案件(C)審理刑事訴訟之非常上訴案件 (D)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評論內容】

選項(A)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4-1最後一項,應為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來審查

【評論主題】4 司馬談交代兒子司馬遷:「余死,汝必為太史。為太史,無忘吾所欲論著矣。且夫孝始於事親,中於事君,終於立身。揚名於後世,以顯父母,此孝之大者。夫天下稱 誦周公,言其能論歌文武之德,宣周召之風,達太王王

【評論內容】

譯文出處 https://kknews.cc/zh-tw/n/zy8an9p.html

【譯文】 太史公握著司馬遷的手哭著說:我死之後,你必定要做太史;做了太史,不要忘記我想要撰寫的著述啊。再說孝道始於奉養雙親,進而侍奉君主,最終在於立身揚名。揚名後世來顯耀父母,這是最大的孝道。天下稱道歌誦周公,說他能夠論述歌頌文王、武王的功德,宣揚周、邵的風尚,通曉太王、王季的思慮,乃至於公劉的功業,並尊崇始祖后稷。

【評論主題】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評論內容】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依民法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評論內容】

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

依民法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該屋在10/1『尚未交屋前』即因地震全毀,故由出賣人乙負擔

【評論主題】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評論內容】

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

依民法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該屋在10/1『尚未交屋前』即因地震全毀,故由出賣人乙負擔

【評論主題】39.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A)乙 (B)甲 (C)政府 (D)甲乙共同分擔

【評論內容】

9/1成立買賣契約-->9/21地震全毀-->10/01交屋

依民法373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該屋在10/1『尚未交屋前』即因地震全毀,故由出賣人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