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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訂正選項(A)依據釋字588號解釋「管收」係就義務人之身體於一定期間內,拘束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目的在使其為義務之履行,為間接執行方法之一選項(B)義務人逾繳款期限仍不履行->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據行執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選項(C)依據行執法第17條第8項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選項(D)依據行執法第17條第10 項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