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警察於執行勤務時,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槍械?
(A)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B)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C)疏導群眾時
(D)指揮交通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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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Hsu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B)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 → 需要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用戶】Hao Chia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