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那種資料蒐集活動,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
(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B)對集會遊行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之攝影、錄音
(C)定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D)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科技工具進行觀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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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法者,正也。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11 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III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