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法者,正也。】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那種資料蒐集活動,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A)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B)對集會遊行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之攝影、錄音 (C)定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評論內容】第11 條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III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評論主題】6.阿爾瑪騎乘機車於桃園火車站前公車停靠區並排違規停車,遭員警首次取締違規停車後,幾個小時以後(該機車仍違規停放於原地,未移動),員警可連續舉發違規停車,何者正確?(A)1 小時 (B)2 小時 (C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1 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違反本條例之同一行為,依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後,有下列之情形,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評論主題】37.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何者正確?(A)民眾於3月16日舉汽車2月17日闖紅燈,警受理後,查證屬實即可舉發(B)民眾於法定期限內以假名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評論內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