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須依民眾舉報有違序案件,方得展開調查
(B)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
(C)嫌疑人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D)證人或關係人應親自到場受訊,無正當理由不到,得處以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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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年輝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A 第 39 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B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C 第41條第5項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D第41條第1項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綜觀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訴訟法並無關係人不到之處罰。